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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泉源::: 作者::: 编审::: 宣布时间:::2024-12-1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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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聚会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位事情体制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章 学位质量包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事情,�;;;ぱ簧昵肴说恼比ㄒ妫苎恢柿浚饔坛忻褡逶倨鸫笕蔚氖贝氯耍ㄉ杞逃抗�、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周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凭证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凭证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种别等授予。。

  第三条 学位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向导,周全贯彻国家的教育目的,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基础使命,遵照教育纪律,坚持公正、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增进立异开展,提高人才自主作育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向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划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抵达响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遵照本规则定申请响应学位。。

  第五条 经审批取得响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遵照本规则定授予响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事情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向导天下学位事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认真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视、研究咨询等事情。。

  第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设立服务机构,承当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事情。。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认真天下学位治理有关事情。。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导本行政区域学位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学位治理有关事情。。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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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事情,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推行响应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手艺职务的认真人、教学科研职员组成,其组成职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行政认真人担当。。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聚会的方式举行。。审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聚会应当有全体组成职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职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组成职员、任期、职责分工、事情程序等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并宣布。。

第三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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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捶�、行政规则划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凭证前款划定,对申请响应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作出详细划定。。

  第十三条 依法实验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划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验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划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组织审核,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划定的限期内提出。。

  认真学位授予资格审批的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决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事情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第十六条 切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自主增设的学位授予点,应当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详细条件和步伐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

  第十七条 国家驻足经济社会开展对种种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和学位授予点结构,增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织学科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凭证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开展、科技立异、文化传承、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康健的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结构和学位授予另行划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向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执法,遵守学术品德和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划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抵达响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划分遵照本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条件授予响应学位。。

  第十九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划定的课程审核或者修满响应学分,通过结业论文或者结业设计等结业环节审查,批注学位申请人抵达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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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划定的课程审核或者修满响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划定的实践效果答辩,批注学位申请人抵达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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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划定的课程审核或者修满响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划定的实践效果答辩,批注学位申请人抵达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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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凭证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条件,连系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详细标准并予以宣布。。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切合本规则定的受教育者,可以凭证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申请质料,申请响应学位。。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结业生,由结业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阻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议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组织答辩前,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效果送专家评阅。。

  经专家评阅,切合学位授予单位划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凭证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不少于五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效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职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职员应当自力认真地推行职责。。

  答辩委员会应当凭证划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就地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职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除内容涉及国家神秘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效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赞成,可以在划定限期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以为学位申请人虽未抵达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抵达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赞成,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凭证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举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凭证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宣布授予学位的职员名单,揭晓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省级学位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的学位授予信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生涯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质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效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效果及学位授予历程应当遵照保密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保密划定,增强保密治理。。

第六章 学位质量包管

  第三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设本单位学位质量包管制度,增强招生、作育、学位授予等全历程质量治理,实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视,包管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优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西席、科研职员或者专业职员担当指导西席,建设遴选、审核、监视和动态调解机制。。

  研究生指导西席应当为人师表,推行立德树人职责,体贴敬重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品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驻足作育高条理立异人才,增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作育、治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西席应当认真推行博士研究生作育职责,在作育要害环节严酷把关,全历程增强指导,提高作育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起劲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效果,确保切合学术规范和立异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按期组织专家对已经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举行质量评估。。对经质量评估确认不可包管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单位作废响应学位授予资格。。

  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作育质量达不到划定标准或者学位质量治理保存严重问题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作废其自主审核资格。。

  第三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凭证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向原审批单位申请作废响应学位授予点。。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增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学位信息治理系统,依法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作废学位:::

 �。。ㄒ唬┭宦畚幕蛘呤导Ч蝗隙ㄎ4娲�、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ǘ┑劣�、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结业证书;;;

 �。。ㄈ┕ザ潦贝4嬉婪ú挥Φ笔谟柩坏钠渌现匚シㄐ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定授予学位、揭晓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分宣布证书无效,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划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作废学位决议的,应当见告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议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效果认定等历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职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举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议,复核决议为最终决议。。学术复核的步伐由学位授予单位制订。。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作废其学位等行为不平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遵照执法划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军队设立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依据本法认真治理军队院�:::涂蒲а芯炕沟难皇虑�。。

  第四十三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相助方面做出突出孝顺,或者对天下清静与人类开展有重大孝顺的个人,可以授予信用博士学位。。

  取得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切合前款划定条件的个人授予信用博士学位。。

  信用博士学位授予、作废的详细步伐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

  第四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遵照本规则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一律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响应学位。。

  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法有关划定。。

  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执律例则的划定。。

  对境外教育机构揭晓的学位证书的供认,应当严酷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吨谢嗣窆埠凸惶趵吠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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